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27號
TYDV,109,司促,2427,20200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宸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
    1000元)。
  二、請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6730 號支付命令完整影
    本(含背面聲請狀,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違約金998,447元之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