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債 權 人 許迪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宸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
1000元)。
二、請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6730 號支付命令完整影
本(含背面聲請狀,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違約金998,447元之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