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9號
TYDV,109,司促,197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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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劉陞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君奕王聖元徐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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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