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8號
TYDV,109,司促,1978,20200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周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