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債 權 人 周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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