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9號
TYDV,109,司促,1599,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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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羅謝瑞蘭
債 權 人 蘇謝瑞珍
債 權 人 王謝鳳嬌

債 權 人 謝瑞玉 
債 權 人 謝瑞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華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謝紅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謝紅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債務人謝華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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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