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6號
TYDV,109,司促,1596,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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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郭泳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拾壹元,及
  其中參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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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