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共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鴻
債 務 人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各以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該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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