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8號
TYDV,109,勞執,1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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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惠玲 
相 對 人 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在桃園市勞資和 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 幣(下同)12萬2,248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日盛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 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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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