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66號
TYDV,108,除,366,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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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黃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2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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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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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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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一五六五八─九 │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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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