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蔡莉芬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參 加 人 陳國典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上訴人 賴朝寶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3,7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10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