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4號
TYDV,108,重訴,24,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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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楊麗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淑娟游日虹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 萬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萬9,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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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