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方孟超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楊雪等間請求分割遺產提起再審之訴事
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97
,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36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