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上 訴 人 游淑峯
被 上訴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8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128 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