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江建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國垣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