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黃瀚平
法定代理人 吳瓊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永笙、史愛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希伯
崙全人關懷協會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365 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