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10號
TYDV,108,訴,2710,202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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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0號
原   告 劉昌盛即昌盛製材工廠



被   告 張家倫即煜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1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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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