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60號
TYDV,108,訴,1660,2020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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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維造等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660號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等人間就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60分之1 )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70萬元
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
請求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而經本院判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27萬7,121 元以外之部分
不存在。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7萬7,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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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