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維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聲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被 告 州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佳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93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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