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7號
TYDV,108,補,99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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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維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聲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被   告 州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佳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93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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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州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