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葉雲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美惠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843元(詳見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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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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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權利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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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平鎮區東金段│919 │13,900元 │946,173 │
│ │384地號土地 │2/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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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391地號土地 │910.49 │5,200元 │876,720元 │
│ │ │5/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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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段392地號土地 │460 │5,200元 │442,988元 │
│ │ │5/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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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段438地號土地 │2,390 │5,400元 │955,962元 │
│ │ │2/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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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221,8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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