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1號
TYDV,108,補,991,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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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告 葉雲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美惠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843元(詳見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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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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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權利範圍 │           │       │
├──┼─────────┼─────┼───────────┼───────┤
│1  │桃園市平鎮區東金段│919    │13,900元       │946,173    │
│  │384地號土地    │2/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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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391地號土地 │910.49  │5,200元        │876,720元   │
│  │         │5/27   │           │       │
├──┼─────────┼─────┼───────────┼───────┤
│3  │同上段392地號土地 │460    │5,200元        │442,988元   │
│  │         │5/27   │           │       │
├──┼─────────┼─────┼───────────┼───────┤
│4  │同上段438地號土地 │2,390   │5,400元        │955,962元   │
│  │         │2/27   │           │       │
├──┴─────────┴─────┴───────────┴───────┤
│合計:3,221,8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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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