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曾日新
被 告 曾花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556 元(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