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41號
TYDV,108,補,941,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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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李崇華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鑫盛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奕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39,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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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