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被 告 洪麗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 年度補字第600 號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