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53號
TYDV,108,補,105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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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告 林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超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同區段
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建物於民國106年9月間之交易價格
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502元,考量物價上漲趨勢,
認應以每平方公尺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房屋總
面積為280.6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為1/4,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8,000元(計算式:50,000280.6
44=3,50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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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