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37號
TYDV,108,補,103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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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黃潔盈 
      陳靖璇 
      梁麗華 
      蕭慧瓊 
      余淨萍 
      范姜珧玲
      許日康 
      譚佳依 
      顏宗平 
      羅儷蓁 

      李菊春 
      黃春燕 
      莊寶惠 
      張金淑 
      李娜  
      譚春美 
      戴瑞容 
      譚舜英 

      張秀貞 
      陳雯  
      嚴靖兒 
      李青霞 

      梁瀞尹 
      楊秀玉 
      葉侑岑 
      楊淑芳 
      黎馨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被   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315,24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然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工資部分之請求1,645,904 元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668 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為1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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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