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黃潔盈 陳靖璇 梁麗華 蕭慧瓊 余淨萍 范姜珧玲 許日康 譚佳依 顏宗平 羅儷蓁 李菊春 黃春燕 莊寶惠 張金淑 李娜 譚春美 戴瑞容 譚舜英 張秀貞 陳雯 嚴靖兒 李青霞 梁瀞尹 楊秀玉 葉侑岑 楊淑芳 黎馨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被 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15,24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工資部分之請求1,645,904 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668 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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