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徐淑真
訴訟代理人 徐慶輝
被 上訴人 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葉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日十四時於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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