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98號
TYDV,108,消債更,298,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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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經緯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 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每月薪 資約2 萬3,760 元,名下有1 輛機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則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向鈞院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爰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08 年1 月23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與最大債 權銀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 按(見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68號卷第67頁,下稱調解卷) ,堪可採認。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為4 萬4,634 元(見調解卷第50頁),然依債 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陳報( 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聲請人之債務皆已清償,故聲請 人已無債務。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已無債務存在,自更無何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是本件聲請,核與 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即有不符,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 8 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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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