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吳政謀
相 對 人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桃全字第6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所開立之支票為禁止 提示付款之假處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桃全字第66號裁定准 為假處分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285 號假 處分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 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