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936號
TYDV,108,司票,9936,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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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936號
聲 請 人 宋桂蓮 
聲 請 人 周雪芬 
聲 請 人 周丹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傅則英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聲 請人周雪芬周丹琳最新戶籍謄本及表明各聲請人請求之金 額併依收費標準繳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8 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併依收 費標準繳費,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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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