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資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蘇資成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蘇資成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