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29號
TYDV,108,司拍,62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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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資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蘇資成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5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蘇資成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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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