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黃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希堯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債權證 明文件(聲請人所附之新台幣384 萬元匯款單之匯款人非聲 請人,而相對人已提出反證主張前揭借款非屬聲請人與相對 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系爭 抵押權受擔保之借款關係存在之佐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9 年1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