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291號
TYDV,108,司司,291,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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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純偉即銓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就任為 銓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 司字155 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銓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尚在國稅局審核階段, 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 第155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 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6月27日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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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純偉即銓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