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黃欣慧即通營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通營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 日起就任通營 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尚未結清 ,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 度司司字第125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 自民國108年12月2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6月2 日止。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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