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287號
TYDV,108,司司,287,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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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即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因尚待營利 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 字第7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 國108年12月15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 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2月15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6 月1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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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麗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