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77號
債 權 人 柳瑜芳
債 務 人 謝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與其有借款伍仟元及
包養款項貳萬伍仟元,請求債務人清償,然法律行為,有背
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為民法第72條規定定有明
文,兩造縱有包養情事之意思合致,其契約之約定亦屬無效
,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負清償包養款項貳萬伍仟元,自非
有據,故請求債務人清償貳萬伍仟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