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威斯、廖庫源、廖楊靜晴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查詢債務人廖威斯未居住桃園市○○區○○路00 號,債務人廖庫源、廖楊靜晴之戶籍均設於臺北市北投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