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770號
TYDV,108,司促,29770,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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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70號
債 權 人 陳昱福 
債 務 人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鍾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柒佰伍拾
  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於勞工未依法請求退休金
  前,應屬無法主張之項目,亦即如損害尚未發生者,自不得
  主張受有未提撥之損害,進而要求雇主對此給付應提撥額。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之
  金額繳納至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準此,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給付未提繳退休金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陸元之聲
  請,應於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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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