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23號
TYDV,108,司促,28823,202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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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之 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6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 年2 月11日提出陳報狀, 仍未提出對債務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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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