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9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順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載有本件契 約簽立時點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8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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