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08號
TYDV,108,司促,26508,2020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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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同(之繼承人)、蘇流(之繼承人)、賴
水東(之繼承人)、張水盛(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分別提出被 繼承人方同、蘇流、賴水東、張水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請改列被繼承人方 同、蘇流、賴水東、張水盛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 為適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址、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 人方同、蘇流、賴水東、張水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 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表 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提出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影本 ,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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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