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214號
TYDV,108,司促,24214,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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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214號
債 權 人 馮長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黃碧霞(即高崑耀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高黃碧霞(即高崑耀之繼承人)之戶籍設 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高榮德高寶貴高華霙高碧蓮非繼承人,不得繼承原債務人高崑 耀之債務,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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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