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顏梅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康賽鳳(SAIFON-KANTHAWONG,泰國籍人)
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