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容
被 告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