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桃園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余章維
被 告 羅焜榮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彭 峯
彭邱智美
上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受 告知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期日前具狀到院,陳報關於原告之「會務發展基金」及「公益救助基金」,有無類似「司法互助基金會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