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1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賴伊信 王怜力 被 告 林永泰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呂宗達律師上 列一人複 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袁健峰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通知,有通知其到庭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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