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56號
TYDV,107,建,156,202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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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康淑釵 

被上訴人  王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
建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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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