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康淑釵
被上訴人 王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
建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