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意思表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93號
TYDV,106,訴,1893,20200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陳品如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被   告 友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顯恩 
被   告 夏繼新 
      夏曉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意思表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1/1頁


參考資料
友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