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01號
TYDV,105,重訴,401,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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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吳庭程 
      吳聲增 
      吳聲銘 
      吳聲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吳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惠如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178條定有明文 。
二、被告吳惠如於訴訟繫屬中成年,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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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