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7號
TYDV,103,訴,197,202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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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王中平律師即呂治平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徐秉賢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 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 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羅峰鍚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且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本件於本院10 4年度審訴字第46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嗣系爭刑事案件判決羅峰錫無罪,雖檢察官提 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案件 審理中,惟被告在本件係以其對羅峰錫在上開刑事案件所涉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抗辯,而該抵銷抗辯是否成 立,本院可依調查結果自行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拘束,為避 免本件久懸未結,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 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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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