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66號
TYDM,109,聲,466,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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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戎華 





具 保 人 楊彩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彩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楊彩雲 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刑保Ⅰ字第294 號),爰依法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 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楊彩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受刑人應 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164 號判決,撤銷部分判決,改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9 月,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 年10月 2 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0 7 刑保Ⅰ字第294 號)附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先後傳喚受刑人應於108 年12月10 日、109 年1 月2 日到案執行,並將傳票送達受刑人之居所



,受刑人均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 刑人居所拘提,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又受 刑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9 年2 月7 日發佈通緝在 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送達證書、拘票、 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
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先後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上開 時日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函交由郵務機關郵寄送往具保人 住所,然均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受僱人即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而分別於108 年11月 15日、108 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此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存卷可 參,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具保人迄未在監 或在押等情,有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足憑。
㈣是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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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