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毅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毅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毅豪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 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屬前述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情形。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定執行刑之說明:
本件經審酌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及前於定刑時已扣 減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罪前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2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 年4 月), 並權衡審酌其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之目的,暨前述各罪定應 執行刑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
字第144 號、第679 號及院字2702號解釋在案。本件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 依前揭說明,於定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 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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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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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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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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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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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2517│106年度偵字第12517│106年度偵字第12517│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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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
│ ├──┼─────────┼─────────┼─────────┤
│ │判決│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號│
│ ├──┼─────────┼─────────┼─────────┤
│ │判決│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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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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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976號 │
│ │107年度執字第5975 │(編號2、3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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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3250號 │
│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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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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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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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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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3日 │106年9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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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654│106年度偵字第21654│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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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87│107年度審易字第487│ │
│ │ │號 │號 │ │
│ ├──┼─────────┼─────────┼─────────┤
│ │判決│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6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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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87│107年度審易字第487│ │
│ │ │號 │號 │ │
│ ├──┼─────────┼─────────┼─────────┤
│ │判決│108年1月2日 │108年1月2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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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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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1364 │108年度執字第1363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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