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儒
具 保 人 張蓁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蓁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蓁騏因受刑人即被告謝俊儒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2萬元(聲請書誤繕為10萬元,應予更正),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謝俊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以 10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繳納保證金後 ,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刑保工字第 128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 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並發布通緝;另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 業已故意逃匿,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2萬元及所實 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